河池学院图书馆读者借阅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图书馆为本校读者提供文献信息服务,进馆读者应自觉遵守馆内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依章管理,共同维护正常秩序。

第二条 读者持本人“校园一卡通”实体卡和虚拟卡、或者人脸识别从门禁处进馆。无卡或未录入人脸识别信息的持有效证件登记进馆 。

第三条  读者着装应得体、整洁,谢绝穿拖鞋、背心、吊带装、露脐装、短裤者入馆。

第四条  读者应保持馆内安静,在馆内说话、走路要轻声,禁止在馆内喧哗、聚众闲聊,进行文体活动,进入书库、阅览室等安静场所请自觉将手机调至静音或震动状态。未经许可,禁止在馆内张贴或散发广告及其他宣传品。 

第五条  读者应保持馆内清洁卫生。禁止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等。禁止携带快餐、糕点、水果等食品及饮料入馆。

第六条  读者应自觉维护馆内秩序,禁止霸占座位。

第七条  读者应爱护馆藏资料,禁止标记、涂划书刊,严禁私藏、撕毁和偷盗书刊。

第八条  读者应爱护馆内公共设施和物品,不得随意移动馆内设施设备,严禁破坏仪器设备,如有损坏,按原价赔偿。 

第九条  图书馆是重点防火单位,严禁在馆内吸烟、用火;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物品入馆,禁止个人在馆内使用热水壶、取暖器等大功率设备,不得私接电源插座,不得随意触碰消防设施设备。

第十条  严禁携带法律明令禁止私人藏有的枪械(包括气枪)、弹药、管制刀具等各类违禁物品和各类宠物(包括猫、狗、兔等哺乳类、鸟类、爬行类以及其他类别动物)入馆。

第二章 “一卡通”借阅功能的使用规定

第十一条 新生入校后须按照图书馆发布的通知要求,以班级为单位到图书馆接受新生入馆教育。办理图书借阅手续,需要持本人“校园一卡通”实体卡或虚拟卡。

第十二条 校园一卡通”仅限本人使用,因转借、代借而造成的后果,由“一卡通”本人负责。不得冒用他人“一卡通”借书,一经发现,情节轻微者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交由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教职工、学生因工作变动、退学、休学等各种原因离校的,应到图书馆办理图书清退手续,还清所借馆藏图书资料,并由图书馆注销其“一卡通”的借阅功能,如未办理图书清退手续便离校造成的损失,由学校裁定承担相应责任的部门和个人。

第十四条 请妥善保管好“一卡通”,如有遗失,请及时到发卡部门挂失,以免造成损失。

第三章   图书借阅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图书馆实行“大流通”管理模式,所有书库实行开架管理。读者可到各书库书架上自行取出所需图书进行阅读,如不外借,离开时可直接将图书放在阅览桌上,不要求放回书架,以减少图书乱架、错架现象。 

第十六条  读者对所借图书应妥善保管和使用,若遗失、污损、撕页等,按《读者违规处理办法》处理,情节严重的,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七条  图书阅览、外借范围、册数、期限、续借等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阅览范围:特藏部图书资料、报刊综合阅览室的图书和报刊、过报阅览室的报纸合订本仅供读者在室内阅览,不外借,如需复印,必须办理临时外借手续,同时应在当日及时归还。

(二) 外借范围:各流通书库图书、过刊阅览室的期刊合订本均可外借,各类读者具体借书册数、借期与续借规定如表所示:

 

读者类型

 

借书册数

 

借阅天数

 

续借次数

 

续借天数

学生

15

30

2

30

教师

30

180

1

180

 

(三)如遇特殊情况,需对读者外借范围、册数、期限等进行变更,以图书馆最新公告、通知为准。

第十八条  读者所借图书应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在特殊情况下,图书馆有权提前催还外借图书及逾期图书。

第十九条  读者擅自将未办理借阅手续的馆藏文献资料携带出馆,视为盗窃行为。对偷盗书刊、超期不还、损毁和丢失图书等其他违章行为者,按《读者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第四章  其他库、室借阅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报刊综合阅览室管理规定

(一)报刊综合阅览室陈列当年的期刊和报纸,并开设有外文图书阅览区,专供全校师生员工阅览。

(二)读者阅览书、刊和报纸时,每次限取一册,阅后放回书架顶板上,由管理员上架,以防错架乱架,影响其他读者查阅。

(三)本室书、刊和报纸一律不外借,仅供室内阅览,不能带出室外。若需复印,必须办理临时借出手续,同时应在当日及时归还。

(四)读者要爱护报刊资料,不准在刊物上划线,严禁撕割、盗窃书刊资料,违者按《读者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过刊过报阅览室管理规定

(一)本室馆藏历年报纸和期刊合订本,供师生员工查阅借阅。其中,报纸不

外借,仅供读者在室内阅览,教师若因教学和科研需要,可根据库藏情况办理临时外借手续;期刊合订本可外借,具体借还要求按照上述第十七条相关规定办理。 

   (二)本室可为读者提供复印服务,依据学校规定进行收费。

(三)读者借阅报刊合订本时,严禁撕剪割页、划线、圈点、涂写、损坏和丢失,如有上述情况发生,按《读者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特藏书库管理规定 

(一)特藏书库图书为珍贵藏本,读者需倍加爱护。读者选书时,每次限取一册,并自觉保持排架整齐,阅后将图书放回原位或由工作人员负责归架;如需查阅古籍线装书,应由工作人员拿出,查阅后由工作人员进行归架,没有工作人员允许,不能自行在书柜中翻阅。

(二)特藏书库的图书资料只供室内阅读,不可外借。

第二十三条  电子阅览室管理规定 

(一)电子阅览室是供本校读者查阅各种电子信息资料的场所,请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学校计算机网络安全规定,严禁从事危害网络、服务器和他人计算机运行安全的活动。

(二)读者凭“校园一卡通”办理上机手续。

(三)用机方式实施一位制(一人一卡一机)。

(四)用机前应检查键盘、鼠标、耳机等是否完好,若发现有配件缺少,请立即向工作人员报告。

(五)使用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应找工作人员咨询解决。不得自行移动各种设备,不得插、拔电源和信号线,损坏设备照价赔偿,违者按章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共数字化设施使用管理规定

(一)凡本校读者都可以使用图书馆公用计算机设备和数字化展示设备获取所需的信息和服务。

(二) 读者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严禁发布和下载不良信息。

(三)严禁从事危害网络、服务器和他人计算机运行安全的活动,包括攻击、监听、窃取口令、传播病毒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本校校园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规定中明令禁止的行为,违者按章处理。

(四)公共数字化设施仅供进行数字资源阅读、读者查询、了解馆务信息使用,不得进行其它操作。

(五)读者不得擅自将自带的移动硬盘、光盘放入计算机内,如有特殊需要(如拷贝、打印等),应与工作人员联系。

(六)读者应自觉遵照相关设施操作规程,遇到死机等故障时,应立即向工作人员反映,不能擅自处理。

(七)读者不得擅自删除、改动机内所配软件、系统设置和口令以及下载和安装软件等;严禁盗窃、破坏公共数字化设施的部件、配件和附属设施。违者按章处理。

第二十五条  阅览区域管理规定

(一)图书馆各阅览区供本校读者自习阅览之用,读者需要携带有效证件以备安全检查。

(二)读者应自觉维护良好的学习秩序,服从工作人员依章管理。

(三)爱护室内公共物品。读者不能随意搬动阅览桌椅另作它用,如特殊情况临时需要,使用后立即放回原处。

(四)妥善保管财物。读者携带手机、钱包、背包等个人物品以及借阅的馆藏图书资料等须自行妥善保管,若有损坏丢失,责任自负。

(五)严禁使用个人物品占座。读者离馆时须把个人资料、物品带走,做到物随人走,人走桌空,工作人员每天对阅览区域的占座物品进行清理,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物主负责。

第五章  读者违规处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盗用或拾到他人“校园一卡通”借阅图书的、不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擅自拿走图书的,按偷书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一经发现偷书行为,暂停借阅2个月,并报相关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第二十八条  所借图书逾期不还者,从逾期当天起,暂停“校园一卡通”借阅功能,直至归还逾期图书。

第二十九条  对所借书刊批注、涂画、污损、拆装等,不影响内容完整者,责令其修复。不能复原者,令其购回相同书刊并缴纳5元加工费,损毁条形码需按每条2元进行赔偿。 

第三十条  丢失或严重损毁(含撕割)、影响书刊内容完整的,作如下处理: 

(一) 图书市场上易于补充的书刊,责令其购回原书刊或新的版本,并交图书加工费5元/册。 

(二)无法购回原书,以图书市场现行价格为赔偿参照,按下列规定交付损失赔偿金:

1.馆藏有复本,按原价的2倍以上进行赔偿;使用价值较大,不易补充的中文书刊资料以及国内影印的外文书刊资料,按原价的3倍以上酌情进行赔偿;特藏书和使用价值高的孤本书、国外出版的外文书刊资料按按原价的5倍以上酌情进行赔偿。

2.遗失或损坏整套书刊(多卷书、丛书、年度期刊合订本)中的一册,按整套书刊赔偿。赔偿后,整套书刊中未损失或遗失的部分仍留归图书馆,遗失或损坏者无权索取。期刊散本遗失或损坏,按全年一套价格赔偿。

3.丢失图书赔偿金额按以上计算方法后,自科类图书不足80元的按80元进行赔偿,社科类图书不足60元的按60元进行赔偿。

4.丢失或损坏的书刊资料,若图书市场当年没有出售,或本身无价格标识,由本馆根据版本、页数等酌情定价后,参照前述情况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于损毁(含撕割)图书者,除按规定赔偿外,责令其做出书面检查,并视其情节轻重,作停借2个月、通报批评、直至上报学校给予处分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损坏本馆仪器设备者需承担维修费用,无法维修的则需在2周内购买与原物品同型号、同规格的设备或经本馆同意的设备。 对拒交维修费用或赔偿金者,向其所在学院通报,报财务处从其有关款项中扣除相应费用,并暂停其“校园一卡通”的借阅功能。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图书馆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河池学院图书馆

                                                                                                                      2023年10月